——2018年5月29日在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七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庆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将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区检察院始终高度重视,坚持着眼大局,强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一)主动汇报,争取支持。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区院第一时间向区委、人大作了汇报,并把公益诉讼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其后,区检察院承办了陕西省公益诉讼推进会,时任区委书记汪文展、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张瑞斌出席会议,相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进一步增强了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长远谋划,统筹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后,区检察院在迅速动员部署、抓好工作落实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结合检察职能转型发展的大局,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公益诉讼的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在诉西安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检察长全程把关案件事实、违法依据、起诉依据,并跟庭了案件审理。同时,针对民行检察工作现状和职责使命尚有较大差距的问题,加强人员配备,建立检校合作机制,统筹内设机构衔接配合,从线索受理、立案调查、诉前建议、报批起诉各个环节,合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三)狠抓办案,突出效果。新要求赋予新使命。我们深知检察机关只有通过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才能落实中央的安排部署,切实保护公益,促进依法行政。从试点以来,区检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5件,类型涵盖环境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件,行政机关的回复率为100%。依法起诉铁路运输法院1件,移送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1件。法院判决1件,依法支持我院全部诉讼请求。通过办案督促国土部门恢复耕地20多亩,挽回国有资产损失1200多万元。具体做法经验先后在全省、全市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交流发言,被《法制日报》《陕西日报》《检察日报》多家新闻媒体整版报道。
(四)加强配合,促进协同。检察监督目的是为了保护公益,公益的实现要靠社会全体的贡献。区检察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稳妥处理与行政执法部门关系,争取形成公共利益保护合力。一是加强宣讲。通过主动走访座谈、发放公益宣传册、微信公益推送等方式,争取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公益诉讼的了解支持。二是凝聚共识。在办理每起公益诉讼案件和案件的每个阶段,反复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做到行政机关的高度认同和积极配合。三是主动融入。对未央区土地执法“春雷行动”开展专项检察,支持配合辖区国土部门拆除违法图斑80个,涉及土地面积328.1亩。经过两年实践,未央“1+1+n”的公益保护模式逐渐形成,在西安市法学会与西北政法大学承办的“行政检察监督研讨会”上,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刘艺高度肯定区检察院在公益保护和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实践与探索。
(五)完善机制,规范办案。为实现检察监督的体系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公益诉讼的针对性、必要性,区检察院先后与公安、环保、国土、食药监等行政机关和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及时了解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和执法难点,协同解决重大事项。经过充分准备和积极沟通,在国土部门推动建立了派驻行政检察官制度,有效利用信息资源获取案件线索;会签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办法》,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派驻检察、执法备案、案件移送等多项制度为基本内容,建立起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在辖区发挥了示范效应,公益诉讼的知晓率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六)检校合作,弥补短板。针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力量不足、公益诉讼理论存在短板的难题,区检察院在2016年与西北政法大学开展检校合作,联合开展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课题,共同研究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一是共享优势资源,互为做长补短。西北政法大学选拔优秀在读研究生到民行检察部门长期实习,参与民行检察辅助性工作和跟踪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截至目前,共有5位高校教师、11名研究生参与公益诉讼实践。二是强效智力支撑,促进规范发展。邀请专家授课,就在办案件进行研讨,明确争议性法律问题解决思路,形成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环境与资源保护三大类案标准,促进先进司法理念与一线检察实务融合。三是多层调查研究,注重转化应用。针对办案难点,拟定调研课题,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务经验到理论研究的成果转化,为顶层设计贡献基层智慧。合作以来发表调研文章5篇。
经过近三年运行,公益诉讼工作已形成检察职能彰显、行政行为规范的双赢局面,并实现了三重立体工作效果。一是行政检察实现常态化。目前,区检察院定期接收移送案件线索,并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机制运行稳健。二是扩大了行政检察知晓率和影响力。办理的西安市国土局怠于履行职责一案被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评为2017年度优秀案件。三是增强了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行政机关对行政检察监督误解破除,接受度大幅提升,双方沟通衔接也更加顺畅。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构建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也是新时代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力抓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实际困难。一是在反贪、反渎转隶后的形势下,社会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期望值升高;二是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水平和工作要求差距较大;三是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仍不健全,推进工作的阻力经常存在。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公益诉讼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各级政法工作和检察长会议精神,以办理案件为基础,以队伍建设为保障,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构建公益诉讼工作新格局,开创新局面。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将公益诉讼工作放在全区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推进,紧紧围绕区委追赶超越、营商环境、招商项目的部署,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强化检察监督,着力办理一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案件,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通过服务大局赢得党委、政府、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保证最大的办案效果。
(二)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一是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争取与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协作配合机制。二是加强与铁路检察院的沟通。西安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由铁路法院管辖,相应的起诉工作由铁路检察院负责,区检察院将以确保庭审效果和案件质量为目标,与铁路检察院就诉讼请求、法律理解与适用、庭审焦点等重要问题交换意见,争取达成共识。三是深化与行政机关的配合。既依法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诉前程序、庭前会议等环节,进行充分沟通,打消工作顾虑,争取各方理解。努力建立更大的工作框架,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监督能力水平。一是在办案工作中,严格按照省院权力清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二是结合实际,制定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流程,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三是重视培养检察人员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案件汇报、文书写作等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干警素能。四是积极争取培训学习机会,加大对年轻干警的培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四)加强公益诉讼的宣传、调研和理论研究。一是一案一总结,全面加强对诉前程序案件、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等方面的汇总分析,形成具有未央特色的经验做法。二是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的总结,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三是积极探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益维护架构,以及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监督、配合、支持的良性关系,力争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和细化运行提供基层视角。
附件: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
1.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3.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期限为二年。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4.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并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12月24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5.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6.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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