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05-29 17:11 来源: 未央人大

——2012年3月30日在未央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 辉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2006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特别是2009年以来,围绕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未央发展大局,认真贯彻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新要求和高检院各项工作新部署,不断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未央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了新成绩。
      (一)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三年来,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等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34件次,公安机关主动立案31件50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5件。2010年以来,深入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专项监督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件9人。
      (二)强化刑事侦查监督。准确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三年来,依法批准逮捕1397件2510人,不批准逮捕92件166人,纠正漏捕163人;起诉1247件2149人,不诉25件31人,纠正漏诉30人、漏罪7件。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3份,检察建议241件。
      (三)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紧密配合,依法提起抗诉4件10人,经法院审理后发回重审3件,依法改判1件。深入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共对253件508人提出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达95%以上。围绕规范审判权正确行使,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18份,检察建议243份。
      (四)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三年来,监督未央看守所收押4215人,处理出所3985人,会同相关部门对看守所进行安全管理大检查36次,审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50件,核查刑事案件诉讼期限4215人次,对辖区派出所“五种人”考察6次。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71份,向监管大队提出口头纠正违法11次,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3份。
      (五)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受理民事申诉案件32件,依法提请抗诉6件,法院改判2件;发出检察建议14件,其中再审检察建议6件,法院改判2件;健全民事申诉和解制度,加强不抗诉的说理工作,调解息诉7件;终止审查5件。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件。
      (六)深入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依法查办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1件3人,使诉讼监督由“软”变“硬”,维护了监管秩序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三年来,区检察院不断增强诉讼监督意识,拓宽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诉讼监督工作更加扎实、更有活力、更富成效。
      (一)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保障民生中推进诉讼监督工作。突出重点,强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生民利犯罪的监督力度,通过加大定性审查、引导侦查取证、追捕犯罪嫌疑人、开展专项活动,不断提高刑事打击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力度,保证对犯罪行为不枉不纵。依法对刘某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展立案监督,使该案4名被告受到刑事处罚,其中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拍摄成典型案例,在全国多家电视台播出。加大引导侦查取证力度,及时补充完善证据,依法快捕快诉马某涉嫌杀害4名亲人案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维护了社会稳定。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依法纠正了侦查机关对王某等人故意杀人一案的定性错误和漏捕行为,成功追捕犯罪嫌疑人3名,该3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4年、15年,对严重暴力犯罪给予严厉打击。围绕民生需求,深入开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等专项活动,在办理李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追捕犯罪嫌疑人2名,对制售假冒食品、危害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给予有力打击,该案办理经验在全省检察系统进行了交流。探索民事执行监督,积极介入杨某诉张某相邻权纠纷一案执行程序,先后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最终妥善化解了积怨多年的民事纠纷。
      (二)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深化诉讼监督工作。着力改变就案办案、就案监督的传统观念,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针对诉讼监督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治安隐患等问题,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开展专项调研等多种方式,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升和社会管理方法创新。2010年,就办案中发现的网吧、电玩场所存在的管理问题,集中向工商、文化、公安等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有效开展了打击赌博游戏机和黑网吧的专项行动,推进了网吧、电玩城等场所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针对刑事特困未成年人子女生活、成长需要,联合教育、民政多方力量,建立救助机制,先后对7名未成年人实施了救助,推进了社会弱势群体教育帮扶工作的创新。针对校园安全管理松懈、事故多发问题,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和检校合作,发起了“校园安全金点子”征集活动,把收集到的建议归纳整理后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落实,促进了校园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在支持和服务中转变诉讼监督工作方式。坚持寓监督与支持、服务之中的工作理念,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专项检查等手段,引导执法、司法机关规范行使侦查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一是积极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先后参与重大案件讨论502次,出席现场勘查300余次,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改进,使公安机关在侦查行为、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上有了明显提高。二是灵活运用纠正违法代替抗诉,对法院误算刑期和没有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的错误裁判,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既督促法院纠正了错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三是通过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督促监管大队对监室进行安全大检查,促进了监所安全管理,成功预防了未成年押员刘某等三人预谋逃跑、越狱事件。四是探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前置,适时介入监督审理中的案件,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协助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三桥街办蔺高村一起涉及11人的民事纠纷。
      (四)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彰显诉讼监督价值。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中,注意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一是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判决。二是探索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先后对5名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该制度,促进了犯罪改造,该做法在全省检察系统作了经验交流。三是成立未成年人办案小组,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通过进行实地帮教,并根据其悔过表现减少羁押期限,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四是加强教育感化,制定《关于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押员程某配合管教干警挖出伤害致死案的立功材料,最终二审将对程某的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五)在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中提升诉讼监督能力。一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了《刑事案件涉案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工作制度,规范诉讼监督流程;注重提高检察干警释法说理能力,坚持对不捕案件制作《不捕说理书》、《不批准逮捕补充侦查提纲》,着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二是健全外部沟通机制,围绕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刑事立案监督规定(试行)》,与公安分局建立了信息通报、催办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与区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监督的实施意见》,明确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促进了执行工作;加强与市检察院联系,对于审查判决中“吃不准”的问题,及时沟通请示,保证提抗的准确性;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衔接,认真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专项监督活动。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实施岗位练兵,通过落实传、帮、带,培养出以全国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赵叶红为代表的一批业务骨干,办理了一批在省市检察机关获奖的精品案件,诉讼监督能力不断提高。
      (六)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中提升诉讼监督工作水平。近年来,区检察院先后就法律监督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公诉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2006年,区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决议,为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营造了良好环境;2008年,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推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实,促进了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机制不断完善;2009年,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检察院公诉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推动了量刑建议工作顺利开展;2011年,市、区人大常委会先后视察区检察院诉讼监督和量刑建议工作,对工作进行了针对性的指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取得人大理解、指导和支持,是区检察院营造诉讼监督工作氛围、提升诉讼监督能力、推动监督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和宝贵经验。
      三、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措施
      区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与群众的新期待还有差距,主要有:一是现行法律规定不健全,对诉讼监督的对象、范围、措施、手段、条件、程序等规定过于原则,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检察机关监督乏力。如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对拘留、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均缺乏刚性手段。二是诉讼监督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社会对诉讼监督的了解、接受程度不高,公安、法院、行政执法部门的个别基层单位和部分执法人员接受诉讼监督的意识和主动性不强,把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活动视为不信任、找事,或怕揭短、怕丢丑,不配合监督甚至规避监督。三是对自身认识存在偏差,有高人一等、管住人的思想,或抱有就案办案、为监督而监督的态度,还不能完全从“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出发,以更富服务性的态度和方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四是诉讼监督手段不够完备,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司法活动中违法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有些法律监督内容和手段的实施需要多方配合,非检察院一家能独立完成,如推进量刑建议工作、解决因多次反复请示导致的隐形超期羁押问题等。五是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进缓慢,对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等问题缺乏更有效的监督手段;六是办案力量严重不足,随着案件数量连年大幅攀升,执法办案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全市范围看,区检察院编制紧张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尤为突出,制约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区检察院将以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契机,全面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
      (一)增强监督意识,转变工作方式。不断增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意识和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意识,抛弃单纯就案办案思想,坚持执法办案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两手抓、两手硬。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开展诉讼监督与提供服务的关系、诉讼监督与保护政法干部的关系,把监督成效体现在被监督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上,着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发挥好综合性检察建议的引导作用,督促和帮助有关机关规范执法办案流程,正确行使侦查、审判、刑罚监管权力。注重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和方式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增进各方认同,有效纠正违法行为,节约司法资源。
      (二)加强队伍建设,增强监督能力。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价值观念融入诉讼监督工作的始终。加强业务建设,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专业化培训力度,完善以检察官教检察官、公诉业务技能实训等多元培训模式,组织干警深入学习掌握高检院关于诉讼监督工作的各项新规定、新要求,提升发现、纠正违法的能力,着力培养一批诉讼监督业务骨干。大力加强效率管理,优化办案资源配置,全面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案期限预警提示等制度,严格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审批,切实做到有效监督、高效监督。积极寻求各方支持,增加编制配额,充实人员力量。
      (三)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严格执行立案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消极侦查、违法撤案等问题,监督和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捕后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监督和纠正审判环节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监督和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变相超期羁押、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等问题;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增强诉讼监督的刚性,促进公安、法院、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提高群众的法治信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水平。进一步健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机制,依靠人大监督和支持,营造诉讼监督氛围,落实监督措施,推进工作创新。进一步增进与其他政法机关的交流,帮助转变观念,自觉接受诉讼监督。健全联系协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制定立案监督操作规范,加强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规范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会同法院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的范围和标准,突出量刑建议的效果;健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沟通机制,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规范,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案件移送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科室的配合,推进诉讼监督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沟通,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加强与街道、基层群众联系,扩大监督线索来源,提升诉讼监督公信力。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决心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恪尽职守,锐意进取,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未央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名词解释
 
 
 

  
                                                        《关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名词解释
      1、【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2、【审查批准逮捕】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司法活动。逮捕不是提起公诉的必经程序,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而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3、【提起公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4、【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5、【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条件(含期限性条件)进行考察,而后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的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6、【刑事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侦查机关(含检察院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7、【刑事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实施的法律监督。
      8、【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依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经过审查认为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裁定合法,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
      9、【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的一种工作方法。
      10、【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出席法庭审判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为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纠正其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11、【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律监督活动。
      12、【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13、【“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逮捕条件做了规定,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有逮捕必要”主要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见,同时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等三个条件的,要依法逮捕。
      14、【“五种人”】 是指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五类罪犯。由于该“五种人”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有可能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导致重新违法犯罪。为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其刑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15、【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提出具体量刑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16、【人民监督员制度】指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实行监督的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完善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改革,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编号:陕ICP备14001732号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