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07-13 14:40 来源: 未央人大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1年5月27日在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何建民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李亚军检察长委托,报告2008年以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打算,请予审议。
      贪污贿赂犯罪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12个罪名。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上两类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近年来,我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在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8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三年多来,我院反贪局、渎检科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有针对性的开展反贪、反渎工作。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43件44人,其中大案34件3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相关部门挽回经济损失948万余元;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6件10人。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为贯彻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我们建立健全了与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并针对城镇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商业贿赂频发的状况,组织开展集中惩治。在坚决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努力遏制权钱交易的不正之风。三年来,共立案查办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26件,占立案总数的60.5%,其中查处严重行贿犯罪案件4件。
 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院反贪局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通过研究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深入土地出让、招标投标、资金管理、物资采购、质量安全管理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5件,占立案总数的34.8%。针对我区城中村多的特点,反贪局干警深刻认识查办城中村改造中的职务犯罪对于维护区内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深入拆迁招投标、拆迁评估、拆迁补偿等关键环节,依法及时查处贪污贿赂案件28件,占立案总数的65.1%,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中村改造过程阳光操作、公正进行。
      大力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我们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和谐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与职务犯罪相关的问题。加强对乡镇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重点解决乡镇领导干部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侵犯农民权利的腐败问题。三年来共查处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开发、拆迁改造、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等环节的贪污贿赂案件16件17人,占立案总数的37.2%,涉案金额240余万元。 
      二、严肃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严肃查办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渎职犯罪。我们始终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作为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切入点,坚持主动出击,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2009年8月,针对侦查监督科受理的一起非法行医案,认为可能存在渎职侵权犯罪,迅速组织干警进行调查并与卫生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行为,以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和乡镇及农村集贸市场等非法行医高发区域为重点,取缔无证行医黑诊所,有效净化了医疗环境,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今年2月21日,发生在我区谭家街办赵村“贝贝乐”幼儿园中毒事件,致一百四十八名幼儿和九名员工食物中毒,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院渎检科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过缜密侦查,立案查处了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王某、闫某玩忽职守案,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加强民办幼儿园巡查、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幼儿园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
      查办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我们始终坚持将查办司法人员渎职犯罪作为回应群众呼声、维护群众权益重要抓手,2008年以来,立案侦查司法人员渎职案件1件3人,对纯洁司法队伍、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创新方法,完善机制,确保办案质量。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围绕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举报线索评估分析”、“ 检法联席会议”、“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十项措施”等制度和规范,并在办案实践中不断完善落实。
      完善制度、规范行为,确保办案安全。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和省院的四个文件精神,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出台了《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十项措施》,完善了《规范化管理制度》、《关于办案安全防范规定》、《法警值班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了办案工作区使用登记制度,明确办案工作区使用条件、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规范要求。通过规范办案程序,确保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
      四、坚持不懈抓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执法公信力
      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根本,以提升业务能力为关键,以提升执法公信力为目标,持续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干警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各类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使干警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业务素质培训。以获取线索、初查线索、讯问突破、收集固定证据等业务能力为重点,采取知识培训、业务竞赛、岗位练兵、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举办业务培训6期。在全市检察业务“大练兵”活动中,一件案件被评为“十佳精品案件”,两名干警被评为全市“百名业务标兵”。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以“恪守纪律、能耐清苦、善打硬仗、乐讲奉献”为目标,对干警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筑牢对违法乱纪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的思想防线。
      五、以正确履职为核心,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和各界监督
      牢固树立接受党的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的意识,确保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各项职能的正确行使。
      重大活动及时汇报。坚持重大部署、重要案件及时向党委报告,争取党委支持。如在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查办危害能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中,向区委汇报10余次,受到了党委重视。
      重要案件及时报告。坚持要案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2008年以来共向党委请示报告大案要案5 件。
      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2008年以来,我们先后3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各级人大交办、督办案件和事项7件次,均做到了及时办理、及时答复。
      近年来,反贪、反渎干警辛勤工作,努力拼搏,勇争一流,取得了许多荣誉:反贪局先后被市院授予“2008年度反贪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度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度反贪污贿赂工作先进单位”,在去年的全市反贪综合考评中名列第一;先后有一名干警被市委政法委授予2009年度“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干警”称号,一名干警被未央区委区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三名干警被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评为2009年度“优秀公务员”,两名干警被区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困难和不足
 
     一是机构和队伍建设还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更名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进展缓慢,反贪干警配备不足、队伍老化,精通侦查预审业务、善于办理大案要案的复合性人才和业务骨干较为缺乏。二是渎职侵权犯罪日益复杂化、多样化、隐蔽化和智能化,犯罪领域几乎涵盖所有公权力机关,加之反渎职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办案实践中存在证人权利保障不力等情况,案件取证难度越来越大。三是仍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和做法,在如何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上工作开展的情况不够理想,尤其是在如何做好事前预防上办法还不够多。四是反渎职侵权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特别是对于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在提前介入、信息互通、形成合力方面,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不够畅通,一些职能部门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介入的意识也不够强。
工作设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将以此次人大审议为契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侦查一体化、执法规范化、装备现代化、管理科学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推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一是强化服务效果。坚持把服务未央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把维护国家利益、市场经济秩序、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反贪、反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二是加大办案力度。坚持把办案作为服务大局、履行职能最重要的途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37号文件,抓好中央九部委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意见》的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商业贿赂犯罪、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专项治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渎职犯罪案件,坚决查处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侵害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积极参与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专项治理,确保案件数量、质量都有较大提升。三是推动管理创新。坚持惩防并举、强化预防的方针,在扩大预防职务犯罪的覆盖面和层次性、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通过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深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犯罪危害、立案标准等法律知识宣讲、咨询,不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廉洁奉公的意识。同时,摒弃单纯业务观念,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就办案中发现的制度不规范、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四是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质量保障规范、检察业务考评规范、执法责任追究规范,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开展业务大比武、大练兵、大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自侦部门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办案监督制约机制,始终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名词解释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名词解释
 
      1、【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即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共涉及44个罪名,其中越权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失职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食品监管失职罪;徇私舞弊类渎职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名有7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3、【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37号文件】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件强调,中央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做出重要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抓紧抓好。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5、【侦查一体化机制】 是指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而实行的一种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侦查机制。
      6、【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以下“三类案件”进行监督:(1)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2)拟作不起诉处理的;(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下列“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2)超期羁押;(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7、【落实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十项制度】包括定期通报、立案案件、不立案案件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拟撤销案件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人民监督员听取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综合审查报告、同步录音录像人民监督员审查、人民监督员诉前与犯罪嫌疑人谈话、人民监督员考察廉政情况、人民监督员职务犯罪案件开庭旁听、建立人民监督员联络人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档案十项制度。
      8、【“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着眼当前形势任务和队伍现状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以这项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大力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素养、道德素养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基础。
      9、【检察建议】 是指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针对有关单位在管理、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引发违法犯罪问题而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
      10、【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是指检察机关为了遏制和防范贿赂犯罪,将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建立统一的行贿犯罪数据库,实行联网运行并对外受理查询的一种电子档案系统。
      11、【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只要提审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必须对提审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制从告知权利义务开始,直至审讯结束后将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完毕。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编号:陕ICP备14001732号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