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11-08 12:00 来源: 未央人大


(2003年3月5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7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确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邀请区委有关领导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保证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制度、办法、意见的遵守执行和落实。

(二) 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委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区的贯彻实施意见。

(三) 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建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四)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 讨论“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七) 讨论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决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 提出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及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撤职案、对我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 讨论“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主任会议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十) 讨论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对我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 讨论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以及“一府两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要点、报告、决议、决定、制度、办法等文件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 讨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区人民政府重大决定出台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方案,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 根据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以及执法检查报告的情况进行审议和满意度测评。

(十四) 根据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关于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汇报以及有关专题工作的汇报。

(十六) 对区人民政府颁布的不适当的决定提出意见,并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撤销。

(十七) 讨论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方案,或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 确定人事事项,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

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九) 讨论提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定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稿,研究确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草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 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决定先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办理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一) 讨论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二) 审查司法机关提请对区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报告,讨论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该报告的审查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许可。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拘留、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区人大代表,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二十三) 指导和协调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的工作;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听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的汇报,讨论决定所提出的有关事项。

(二十四) 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五)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的事项,但应提交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二十六) 其他需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时,采取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向主任会议提出议题,议题须在主任会议举行前提出。议题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区人大代表的要求,约请“一府两院”负责人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如实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八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负责,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按照职责分工由区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文字和格式审核,经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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