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19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20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3年3月5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7年11月23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7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本区的遵守和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区有关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与意见。
(五)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六)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七)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和部分委员;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工作委员会委员。
(八)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九)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接受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决定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个别由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主持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十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四)决定授予区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委托一位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会议召开的初步时间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建议会议主要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列席人员;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召开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必要时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委员会一位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一位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一位委员轮流担任。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省、市、区人大代表和驻区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议案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会议。公民旁听会议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或者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交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其他办事机构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可就有关议案调查并提出报告,也可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对议案进行讨论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及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同时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有关建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做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有关负责人须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请任免的机关对审议人事任免案中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任命、任命的拟任人选在会前要通过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会议表决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表态发言;任命通过后,应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前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宣誓仪式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罢免本区选出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时,提案人应当说明问题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机关负责人,可到会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案人可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一府两院”可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之外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每年第三季度,常务委员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区级财政决算的报告。
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提请,审查和批准调整预算的报告。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区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讨论情况的汇报。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做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经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核阅,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时,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四条 提出的质询案应当是涉及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重大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问题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有提质询案人的签名。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受质询机关也可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专门委员会。
在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对该质询案处理结果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受质询机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撤销。
第三十七条 提出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列为质询案的,可作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应围绕审议的议题,主题突出、态度明确、语言凝练。
第四十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具体采用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按照职责分工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起草,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文字和格式审核,经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及时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未央人大网站等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布。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为常务委员会机关刊物,所刊登的决议、决定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采访报道。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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