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5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我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落实公民监督权利,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
人民监督员按本决定的规定产生,依本决定规定履行职责,并受法律保护。
二、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拟撤销案件的;
(三)人民检察院拟不起诉的。
三、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可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监督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四、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检查活动,认为可能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名额7-9名,一般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法律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构成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六、人民监督员经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民主推荐,本人自愿,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考察提出人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聘任,并向社会公布。
七、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八、人民监督员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具体管理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