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2-25 14:51 来源: 未央人大

       (2005年7月26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保持区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激励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必须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和选民意愿的原则。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由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一)在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因工作需要而担任人大代表的,由于工作职务的变化,不适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退休或其他原因影响代表结构,不利于代表工作开展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三条  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劝其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一)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二)失去原选区选民信赖和支持,在向选民述职活动中不满意率达到50%以上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代表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与代表本人谈话,提出辞职建议;
  (三)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辞职名单,报区委同意后由组织部门与代表本人谈话,提出辞职建议。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应依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代表辞职请求进行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并做出决定;
  (三)区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  代表辞职被接受后,对选区的代表缺额应进行补选。补选代表,应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进行。补选代表当选,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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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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