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7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更好的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服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受聘区人大代表的法律顾问,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人大代表小组及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权限和管理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各街道人大代表工委会议,并就讨论的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区人大常委会及各街道人大代表小组提出的议案,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为区人大常委会及区人大代表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案件以及个案监督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适时为区人大常委会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小组举办法制讲座,讲授有关法律知识;
(五)为人大代表及时提供依法治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信息和意见;
(六)配合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根据代表要求,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人大代表提出的与履行代表职责有关的法律咨询和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区司法局依据相关程序为各街道人大代表小组推荐聘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 人大代表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热情高的优秀律师担任,经过相关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后,义务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任期与人大代表任期相同。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按区人大常委会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小组及人大代表的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顾问每月至少与街道人大代表工委联系一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联系工作制。具体通过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有关会议、参与信访接待、个别咨询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对各街道人大代表小组及人大代表的法律咨询一般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向区人大代表提供的法律服务情况,由街道人大代表工委负责登记,并分别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备案。
第四章 工作条件
第九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支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积极协助。
第十条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阅读上级或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文件。阅读文件的范围和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忠实于法律和事实,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全面。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不得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人大常委会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人大代表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人大代表法律顾问无关的事务;不得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对所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未经允许对外公开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六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按年度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共同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参考依据。区人大常委会将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积极、不负责、不适应履行职责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司法局有权解除聘任关系。工作中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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