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大代表的述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2-25 14:25
来源: 未央人大
(2004年9月29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对区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促进和激励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的对象:
述职的对象是本区选民选举的区人大代表。
第三条 述职的内容: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劳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情况;
(二)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三)增强代表意识,履行代表职责,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情况;
(四)履行代表职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第四条 述职的原则和方式:
原则:代表述职从当选后的第二年开始,每一代表在任期内应向本选区选民述职。
方式:代表述职可以向本选区全体选民述职,也可以向本选区选民代表述职,还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公示栏等形式述职。
第五条 述职的组织领导及程序:
(一)代表述职在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可委托街道人大代表工委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联工委)
(二)述职代表由各街道人大代表工委决定,在述职前一个月通知代表本人。
(三)代表接到述职通知后,应按照述职内容认真准备,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在述职前十日报区人大代联工委和街道人大代表工委。
(四)代表述职后,应接受选民或选民代表的评议。
(五)对于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代表应在述职后认真进行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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