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7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咨询工作以各街道人大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实施,区人大代表原则上接受所在街道人大代表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人大代表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 各街道人大代表工委要建立人大代表与法律顾问加强联系的工作机制,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与法律顾问的联系,可以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沟通、电子邮件咨询等方式进行。
街道人大代表工委或人大代表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与法律顾问研究解决履职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六条 人大代表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一)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相关问题;
(二)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涵义;
(三)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和依法审议、表决的议案及工作报告,依法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质询案,依法提出的罢免案,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人大代表视察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向法律顾问咨询前,要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人大代表提出与履行代表职责无关的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无义务解答。
第九条 各街道人大代表工委要建立相关登记和统计制度,详细记录涉及人大代表法律咨询的相关事项,原则上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对形成的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条 对工作中积极配合、成效明显的法律顾问,区人大代表可建议所在街道人大代表工委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工作特别突出的,各街道人大代表工委可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司法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人大代表的法律咨询工作,列入代表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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