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24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0年5月31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3年3月5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同代表的联系
(一)常务委员会通过发送有关文件、材料,召开座谈会,走访,接待以及书信等形式,保持同代表之间的经常联系。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驻会委员,每人分工联系各街道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小组,参加代表小组的会议和活动,向代表传达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关会议精神和决议、决定,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代表的信访亲自接待和阅批,及时处理。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有关委员和代表进行视察和检查。
(五)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条 代表同选民的联系
(一)代表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可以按原选区联系选民,也可以按自己的职业或者居住情况联系选民。
(二)代表可以不定期召开选民座谈会或者走访选民。
(三)代表应在日常生产和工作中,经常、广泛地接触选民,了解情况,倾听群众意见。
第三条 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小组工作
(一)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收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组织代表了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三)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在工作中发挥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代表活动一次。在活动形式上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活动。在活动内容上可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汇报;组织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也可以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解决地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
每次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五)加强代表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每个代表小组由代表推选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并设立联络员一人。要建立代表小组活动的考勤登记制度和代表工作实绩登记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代表进行表彰奖励。
(六)要重视代表工作的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工作,注意总结代表工作经验。
(七)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人大代表作用的认识,重视人大代表工作,支持人大代表及小组活动,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全区有关机关和单位要为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工作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代表机构和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向其发送有关文件和学习材料。
(八)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并向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可以不定期召开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小组负责人或者联络员会议,听取汇报,安排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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