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4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第三条 加强人大理论知识、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积极宣传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捍卫法律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尊严。
第五条 宣传政府的政策、政令和重大决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及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努力发挥代表作用。
第七条 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见,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和评议,在任期内应向本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第八条 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九条 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第十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文明诚信,谦虚谨慎,助人为乐,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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