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0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代表依法进行代表活动,切实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确保人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是代表履行代表职务,了解社情民意、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形式。全体人大代表都要认真的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代表活动。
第三条 代表活动应以街道代表小组为单位,以集体活动为主;代表个人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活动。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代表活动的安排、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代表活动的内容:
代表活动要以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推进工作;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愿望,服务群众;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
(一)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
(二)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审议议题,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和视察检查。
(三)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反映民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四)适时组织代表进行学习交流或参观学习,总结交流履行职责的经验。
(五)其他有关促进人大工作开展的活动。
第六条 各街道人大代表工委要围绕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代表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年度代表活动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代表学习采取个人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人大代表工作实践相结合。街道人大代表工委每年至少组织代表集中学习两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理论知识和人大代表的知识。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人大工作专题讲座,以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
第九条 各街道人大代表工委每年组织代表进行一次专题调研和一次集中视察活动,加强代表与广大选民的联系,广泛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活动结束后要形成专题调研和视察报告。
第十条 各街道人大代表工委要组织代表按时参加每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要参加好各次全体会议及本代表团的讨论。讨论时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代表职责。
第十一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一般在本届代表任职的第二年至第四年进行,由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及街道人大代表工委组织实施。每一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
第十二条 坚持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每次常委会要邀请三至五名代表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部门在常委会召开之前,要组织列席代表围绕审议事项搞好视察检查或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常委会要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区委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问题,适时组织代表开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正确执行,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活动的领导和工作指导,每年检查一次各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及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适时召开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对在代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街道工委、代表进行表彰奖励,推动代表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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