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0-09-08 21:53 来源: 未央人大
    (2009年11月10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工委”)的职能作用,推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务司法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内务司法工委主任主持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内务司法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区人大常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议题,为常委会、主任会审议全区法制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2、负责为常委会、主任会对全区法制工作实施审议和监督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3、对“一府两院”执法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政府各执法部门和“两院”妥善处理不服裁判的申诉、信访(上访)事项,维护全区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4、负责监督执法活动方面的信访和申诉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阅卷,提出处理建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5、负责对区公、检、法、司和区级有关部门工作联系,调查了解法律法规在这些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提出执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向主任会、常委会报告;
    6、对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征求与本委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草案意见的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
    7、负责草拟常委会、主任会组织对法制工作进行调查视察的报告;
    8、完成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内务司法工委委员都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内务司法工委的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内务司法工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内务司法工委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委员,以便委员提前安排好自身的工作。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亦可临时通知。
内务司法工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
    第八条  内务司法工委委员应积极调查了解和反映全区法制工作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内务司法工委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内务司法工委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区人大代表、“两院”领导、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十条  内务司法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组织进行调查、视察、检查等重要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市、区人大代表,“两院”领导,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活动结束后,内务司法工委应向主任会议提出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内务司法工委年初应制定工作计划,对本年度的主要工作事前做出安排;年终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告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编号:陕ICP备14001732号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