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流程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08 21:52 来源: 未央人大
    (2008年3月6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协调统一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区人大常委会各部门与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各部门之间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的工作关系,根据《监督法》和《西安市未央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流程规定。
    第二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提出、确定、公布和调整。
    (一)每年十一月份,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要分工负责,按照以下六个途径,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反映的问题,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1、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任务的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
    2、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
    3、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室汇总整理。
    4、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自汇总整理。
    5、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议题建议要围绕每年的区委全委会精神,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的理由。
    (二)每年十二月上旬,常委会机关各工作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所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综合分析后,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主任会议可以邀请“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办公室将主任会议通过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安排计划以常委会文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和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委员会、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
    (四)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通过后,执行中如需调整,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主任会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一)办公室根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所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二)根据主任会议审定的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办公室拟定常委会会议准备通知,在常委会会议初步拟定的召开时间前三十日,印发“一府两院”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准备通知列出的建议议程,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所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四)“一府两院”根据常委会会议准备通知的要求,在常委会召开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工作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初稿)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在此期间要积极与“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联系,做好督促工作,确保专项工作报告(初稿)按时送达;并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初稿)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予以反馈。
    (五)“一府两院”根据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召开会议的十日前送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做好督促工作,确保专项工作报告按照会议准备通知的数量要求准时送达。
    (六)办公室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正式通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由“一府两院”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
    (八)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一般采取分组的形式进行。分组审议时,每组安排两名召集人负责组织会议,召集人由常委会一名副 主任和一名委员轮流担任。分组名单会前由办公室提出,由常委会主任审定。分组审议由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时限要求对审议发言进行整理,交各组召集人审定,由召集人在全体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形成。
    (一)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
    (二)审议意见初稿形成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后,根据主任会议意见进行修改。
    (三)修改后的审议意见经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后,交办公室进行文字和格式把关,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送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五条  审议意见的处理和督办。
    (一)审议意见印发“一府两院”后,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积极与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联系,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报告。
    (二)对于“一府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对审议意见的书面研究处理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督促检查情况,对“一府两院”提交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做出汇报。
    (四)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汇报,决定是否将“一府两院”提交的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
对于主任会议不满意的研究处理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与“一府两院”相关工作部门进行联系,将主任会议意见予以反馈。由“一府两院”重新进行研究处理,并重新报告。
对于主任会议同意的研究处理报告,由办公室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书面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报告的意见。当半数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报告不满意时,由办公室向主任会议做出汇报,由主任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报告,通过《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向区人大代表公布,通过未央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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