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5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工作,根据《西安市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监督员名额为七—九名,在区级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广泛推荐的基础上,征得本人同意,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考察提出初步人选,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聘任。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人民监督员人选,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在任期内,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五条 在人民监督员任期内,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名个别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