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环资工作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工作联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08 21:35 来源: 未央人大
    (2009年11月10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未央区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环资工委)同未央区人民政府财政环资部门(以下统称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共同依法搞好全区的财经环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西安市未央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经环资工委联系的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及相关单位有:
    1、财经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经济贸易局、区工商业联合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物价局、区工业总公司、区商贸总公司(区供销联社)、未央工业园、未央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物资总公司、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区支持“两区一项目”协调服务办、工商未央分局、未央区国税局、地税未央分局、粮食未央分局、区农村基金会、区投资公司;
    2、城建部门: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规划未央分局、国土资源未央分局;
    3、农工部门:区农村工作局、区新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水务局、区防汛办公室;
    4、交通安全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
    5、环保部门:环保未央分局。
    第三条  财经环资工委与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工作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有关财经环资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经环资工作的决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经环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三)财经环资工委召开的需要邀请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
    (四)审查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进行的调查、视察、检查和专项调研活动,需要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配合和协助的工作。
    (六)年度工作安排、草拟的初审意见或报告需要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
    (七)办理区人大、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涉及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的其他事项。
    (八)财经环资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的有关专题汇报。
     第四条  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与财经环资工委工作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参加中、省、市、区有关财经环资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
    (二)召开的年初计划及年中、年末总结安排会议、评审会议、座谈会议、征求意见会议等,应告知财经环资工委派员参加。
    (三)自拟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内刊资料,特别是有关我区财政经济运行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年鉴报送财经环资工委。
    (四)组织的全区性执法检查和重要经济活动应提前告知财经环资工委。
    (五)可随时向财经环资工委反映财经环资情况和问题,提出需要协助支持的其他事项以及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  财经环资工委按照联系的内容,应把所联系的工作事项按时限要求,告知联系的区政府财经环资有关部门。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应按联系的内容积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财经环资工委负责与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联系日常工作。区政府财经环资部门应明确指定负责人负责同财经环资工委的联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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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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