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0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同“两院”及区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做好依法治区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联系单位和部门有:
区委政法委、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公安未央分局、维稳办、防邪办、监察局、综治办、行政执法局、司法局、民政局、和人防办。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同联系单位和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调查研究、草拟有关议案, 初步审查有关议案;
(二)受主任会议委托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受主任会议委托监督检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办理人民群众涉法涉诉方面的来信来访;
(五)办理有关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联系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专题汇报。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联系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第六条 联系单位和部门自拟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内刊资料应发送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对联系的区政府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并报主任会议决定,发现问题应及时交换意见,或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联系单位和部门参加重要的全国性的工作会议,应于会后两周内向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通报会议精神。
第九条 联系单位和部门召开的年度总结计划会议、全区性重要会议应提前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将派员参加。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应及时了解反映联系单位和部门会议上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法制工作的事项和问题。对重要的问题和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应进行调查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联系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全区性执法检查和重要执法活动应提前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进行受主任会议委托调查、视察和检查时,联系单位和部门应予以配合和协助,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调查、视察和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据主任会议研究结果办理,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联系单位和部门可随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协助支持的事项以及批评和建议,以共同促进工作。
第十四条 联系单位和部门对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批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意见,要认真调查处理,并按要求的时限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与联系单位和部门联系日常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指定有关科室负责同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的联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