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环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0-09-08 21:27 来源: 未央人大
    (2009年11月10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财经环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环资工委”)的职能作用,推进人大财经环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西安市未央区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经环资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财经环资工委由主任委员、专职委员和非驻会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财经环资工委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财经环资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初步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起草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及相关决议草案。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初步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提出初步审查报告。起草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有关议案草案和说明。
    (三)初步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四)初步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起草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决算的决定草案。
    (五)做好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有关财经环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的具体工作。
    (六)加强与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财经环资工作部门的联系。组织财经环资工委委员对区政府有关财经环资方面工作进行视察、检查、调研,积极了解和反映对全区财经环资工作的问题和意见。
    (七)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财经环资工作的议题。
    (八)完成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经环资工委会议制度。
    (一)财经环资工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专职委员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二)财经环资工委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委员。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可临时通知。
    财经环资工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主任委员或专职委员书面请假。
    (三)财经环资工委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审议、决定问题,依照法定议事程序履行职责。财经环资工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会议建议议程可由主任委员提出,也可以由超过半数的委员提出,经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即作为会议议程。
财经环资工委审查的议案和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须经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财经环资工委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区人大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七条  财经环资工委全体委员都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财经环资工委的工作和活动,积极完成主任委员或专职委员交办的工作;积极调查了解和反映全区财经环资工作(包括财经环资工委委员所在行业、部门)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财经环资工委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财经环资工委组织进行调查、视察、检查等重要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市、区人大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活动结束后,财经环资工委应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情况报告。
    第九条  财经环资工委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安排,以及上级人大财经环资工作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及年末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书面报告主任会议。
    第十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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