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6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在我区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根据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未央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流程规定。
第二条 执法检查项目建议的提出、确定、公布和调整。
(一)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按照以下五个途径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1、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
2、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室汇总整理;
3、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自汇总整理;
4、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汇总整理;
5、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执法检查项目建议要围绕每年的区委全委会精神,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应当包括检查的法律法规名称、理由、检查的重点和时间安排等。
(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十二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综合分析后,提出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主任会议可以邀请“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办公室将主任会议通过的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以常委会文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常委会机关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
(四)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通过后,执行中如需调整,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主任会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第三条 执法检查方案的制定和公布。
(一)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在执法检查工作实施前一个月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检查重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方法等内容。
(二)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应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组长。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
检查组在检查前应当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熟悉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检查重点和要求;
执法检查组在执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有关材料、对重点问题专题调查研究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四)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分管副主任签发,印发检查组全体成员,“一府两院”和法律法规实施主体机关以及常委会机关各工作委员会、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的提出。
(一)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实施后两个月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一府两院”执法主体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二)执法检查组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将执法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一)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将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二)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研究讨论情况,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按规定份数和格式印刷,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的九个工作日交办公室。
(三)办公室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正式通知以及执法检查报告发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一府两院”、法律法规实施主体机关和有关列席人员。
(四)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关于执法检查报告。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组组长也可委托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一般采用分组的形式进行。分组审议时,每组安排两名召集人负责组织会议,召集人由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和一名委员轮流担任。分组名单会前由办公室提出,由常委会主任审定。每组安排两名记录人员,记录人员按照时限要求对审议发言进行整理,由召集人审定后在全体会议上进行汇报。
(六)常委会分组审议时,法律、法规实施主体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应列席会议。
第六条 执法检查报告的修改及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形成。
(一)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召集人在全体会议上的汇报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修改并形成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初稿,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由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研究讨论。
(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在主任会议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进行文字和格式把关,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送常委会主任签发。
(三)文件签发后,由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印刷后一并交由“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体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条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处理和督办。
(一)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印发“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体机关后,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两个月内对“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体机关就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一府两院”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三)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督促检查情况,提出关于“一府两院”提交的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做出汇报。
(四)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汇报,决定是否将“一府两院”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
对于主任会议不满意的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与“一府两院”相关工作部门进行联系,将主任会议意见予以反馈。由“一府两院”重新进行研究处理,并重新报告。
对于主任会议同意的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并书面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的意见。当半数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不满意时,由办公室向主任会议做出汇报,由主任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的不同,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分别报送有关单位。
第九条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通过《未央区人大常委会公报》向区人大代表公布,通过未央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