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08 20:55 来源: 未央人大
 
 
    (2008年10月27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是代表议案的督办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事项;
    (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议、决定和命令的事项;
    (四)其他需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议提议案人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
    对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议。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议提议案人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代表团或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出的议案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五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由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对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工作委员会研究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接到议案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研究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的计划。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在下次代表大会会议印发各位代表。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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