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08 20:54 来源: 未央人大
 
 
(2009年7月29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区的正确实施和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包括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分工负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类、交办、存档工作,以备审查;
    常务委员会机关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对报送备案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所涉及内容分送各工委进行初步审查。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委的,相关工委均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  应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违背;
    (四)文件的制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五)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相冲突;
    (六)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十一条  初审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众代表参与相关工作,也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或者解答问题。
    初审工作应当在接到规范性文件的三十日内进行完毕。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需进行论证的,论证时间不包含在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  各工委初审规范性文件完毕后的十日内,应当将初审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
    初审书面审查意见应当由负责初审的工委负责人审签。
    第十三条  经主任会议讨论,认为规范性文件适当的,由负责初审工作的工委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单》,连同书面审查意见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并予以备案,备案审查工作结束。
     经主任会议讨论,认为不适当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意见以书面形式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初审书面审查意见应包括该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具体内容、依据及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有关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处理情况后,应及时转交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的相关工委。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应予纠正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纠正的,由进行初步审查的相关工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有关处理议案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出有关处理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常务委员会撤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按照本规定所列的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审查。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由相关工委研究。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按照本规定所列的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审查。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时报备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处理结果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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