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代表政情通报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08 20:33 来源: 未央人大
 
 
    (2006年8月30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区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充分发挥其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国家机关政务活动透明度,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情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当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区人民政府颁布的重要行政规章和重要决定;
    (三)区人民政府当年或近期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四)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改革的重要方案及进展情况;
    (五)区人民政府出台与全区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举措;
    (六)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以及受理的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审理情况;
    (七)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落实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八)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通报的事项及其它需要向人大代表通报的事项。
    第三条  政情通报的时间: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工作通报,时间应安排在七月下旬或八月上旬;平时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条  政情通报的方式为:会议通报、专题通报、及向人大代表印发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  政情通报的内容、时间及方式,由通报单位提出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安排进行。
    第六条  政情通报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人大常委会共同承担。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向辖区区人大代表通报本街道的工作情况。具体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编号:陕ICP备14001732号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