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19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20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3年3月5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任免。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由区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
第七条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九条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免职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通知区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未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它人员提出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以后,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主任、局长须在两个月内由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原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未作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它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十六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提请任免的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和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再次进行了解和考察。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主任会议组织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到会介绍情况,被任命的人员应当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接受询问。被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在会上作表态发言。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以及对决定代理职务、撤销职务的,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免职,以及决定接受辞职,采用举手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任命人员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时,设监票人一人、计票人二人,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出席会议人员同意,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表决,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应当重新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决定任命或者免职之前,不得到任或者离职,提请任免机关或者其它机关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分别书面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外,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人员名单,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务情况》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