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4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9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及《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为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权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一)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区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的重大举措;
(三)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集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四)涉及全区性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案及其重大举措;
(五)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区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
(七)工业、农业、交通、商贸、旅游、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及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举措;
(九)全区政权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财政性资金投资使用的重大事项;
(十一)涉及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重大事项;
(十二)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受理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十四)授予或者撤销区级荣誉称号;
(十五)区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做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区级财政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区级财政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四)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情况;
(六)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土地利用基本国策的情况;
(七)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
(八)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九)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司法改革、社会治安、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与国内外缔结区际友好关系的情况;
(十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区人大代表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重大案件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十三)动员全区人民群众共同参加和遵守的事项;
(十四)设立重要的标志性建筑物,以及区树、区花等本区标志和冠以个人姓名的重要命名;
(十五)常务委员会、“一府两院”认为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项,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一府两院”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可以就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和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议案要事实准确,内容具体,既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又有解决问题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府两院”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
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时限限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重大事项议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由提出议案的主体指定负责人或者联名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推举的代表,向会议说明议案。并要在提交议案的同时,提供必要的审议参考资料。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决定。
一些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复杂事项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时限限制。
第九条 审议重大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所审议的事项不够了解或者存有疑问,可以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如实说明情况。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及公民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需要做出决议、决定的,必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公布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有关办事机构要做好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
“一府两院”必须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对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对应当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做出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常务委员会可依法撤销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