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08 20:15 来源: 未央人大
    (2009年7月29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的审查监督,更好地发挥预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区级预算和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区级预算的调整;审查、批准区级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财经环资工作委员会(简称区人大财经环资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对区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审计报告的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报告;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提供有关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负责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审议意见,并按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本区年度预算草案报告,并提供一般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说明等资料。
    第六条  区人大财经环资工委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对预算单位或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视察、调查,并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区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收支平衡情况和重点支出安排;预算是否真实、完整、科学、合理等有关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时,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区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提交预算草案。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区人大财经环资工委负责向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草拟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批复区级各部门预算。
    第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依法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和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区级预算的调整。
    第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和区人大财经环资工委及时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并每月报送预算收支执行进度表,每季度报送预算收支情况分析报告,每半年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区政府要依法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所列科目,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做出说明。
    区政府及其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经区人大财经环资工委初步审查后,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四)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组织检查、视察和特定问题调查,也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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