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5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做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做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做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三条 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一)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二)在未央人大网站上公布;
(三)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发相关部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由未央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与区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就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向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公布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由未央人大网站向社会简要公布报告的内容,公布审议意见及决议、决定的内容。
第七条 “一府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与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在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由未央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发相关部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由未央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以上所列的公布内容,均需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未央人大网站公布内容批准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