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9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和其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条 质询案主要是对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提出质询。对贯彻全国、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或失职、渎职等问题也可提出质询案。
第四条 质询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用大会印发的质询案专用纸,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应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六条 对依法提出质询案,由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汇报。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七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同意,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第八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大会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九条 本规定经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后施行。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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