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08 19:24 来源: 未央人大

(2007年10月9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并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条  议案应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前提出,并统一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负责提请主席团决定。
      第四条  对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五条  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大会秘书处印发,并交各代表团(组)进行审议后,由主席团审议提请大会表决。
      第七条  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八条  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代表大会通过议案,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有关机关应认真贯彻实施,并向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出报告。
      第十一条  对不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作为代表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做出报告。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的代表和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主席团规定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也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分别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有关代表,同时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各自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认真办理,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之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办理结果的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西安市未央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后施行。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编号:陕ICP备14001732号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