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0-09-08 19:01 来源: 未央人大

                   (2003年3月5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确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邀请区委有关领导列席主任会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保证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制度、办法、意见的遵守执行和落实。 
   (二) 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 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 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 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决议、决定、制度、办法等文件草案。 
    (七) 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汇报以及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 
    (八) 对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提出意见,并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撤销。 
    (九) 讨论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方案,或者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十) 确定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 
    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一) 讨论提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定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稿,研究确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草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 决定组织视察、检查和进行专门调查的方案;讨论决定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其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组织评议工作的调查了解。 
    (十三)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对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拘留、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区人大代表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十四) 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听取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讨论决定所提出的重大事项及各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问题。 
   (十五)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的事项,但应提交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时,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议题,议题必须在主任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区人大代表的要求,约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如实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八条  主任会议对常务委员会授权监督事项的决定,具有法定约束力;主任会议对其它监督事项做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要认真办理;主任会议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要研究办理。凡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经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任会议成员按照分管的工作范围,认真组织落实。 
    第九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一名秘书记录,并起草主任会议决定、建议、意见等文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编号:陕ICP备14001732号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