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6日西安市未央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由书记、副书记、成员组成,由书记或者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党组会议需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党组会议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区委的决策、决议和决定,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图变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就下列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区委请示报告:
(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需要做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安排部署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设立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中的重大问题;
(七)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区委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其他组成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书记提出建议议题。
第八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负责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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