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本区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的重大事项。
5.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大代表,组织、指导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开展活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9.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10.行使区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按照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设“一办五委”:即办公室、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一办五委”按照每年工作要点,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全区12个街道,设立未央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名称为未央区XX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并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代表工作。
二、2018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1.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按照区委全力实施“大督导”的总体要求,以追赶超越奋进年、营商环境提升年、招商项目落地年的实施情况为监督重点,把握好力度、掌握好尺度、选择好角度,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对我区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落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视察。对《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脱贫攻坚、“三大革命”等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将铁腕治霾工作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组织人大代表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活动。密切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通过扎实的视察、检查工作,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2.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选择关系改革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做出决议、决定。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计划和预算执行、决算和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围绕区委“6+1”工作思路和举措,全力加快国际化中心城区建设。以“做强大产业”为重点,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全区硬科技产业发展情况报告;以“促进大回迁”为重点,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城改回迁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报告;以“抓好大治理”为重点,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2017年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以“维护大稳定”为重点,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优化大环境”为重点,立足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听取和审议区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报告、区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情况报告。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认真贯彻区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促进人大常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3.依法进行人事任免,切实加强任后监督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严格执行任免工作程序,坚持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任前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接受询问制度,组织任命人员向宪法宣誓,切实保证人事任免工作有序进行。按照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本届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的原则,扎实、有序开展述职工作,督促任命干部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全区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4.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不断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大代表工作室建设力度,力争在每个街道抓1至2个特色鲜明的样板,促进代表工作出成效、出经验。扎实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定期走访代表制度,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继续选择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议进行重点督办。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充分发挥街道人大工委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等方面的作用。
5.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和研讨,不断提高常委会的政治站位和依法履职能力。以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年”为抓手,围绕全区中心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增强人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推动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人大机关预算为部门本级预算,财政全额拨款。无所属基层预算单位。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区人大机关行政编制15人,截止2017年12月,实有人数为23人,其中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一办五委”主任共6人,办公室副主任1人,专职委员1人,调研员1人,正处级干部2人,科长3人,主任科员1人,工勤人员3人。全部为行政人员。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36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辆。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8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628.46万元。
七、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 人大机关收入预算为628.4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预算为628.46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25%,增加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数增加;支出预算为628.46元,较上年预算增长25%,增加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数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 人大机关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628.46万元,较上年预算增长25%,增加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障;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628.46元,较上年预算增长25%,增加的原因是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障。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8年, 人大机关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为628.46万元,其中行政运行489.96万元,一般行政管理20.4万元,人大会议80万元,人大监督10万元,代表工作28.1万元。支出总数较上年预算增长25%,增加的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数增加。
2.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按照部门支出功能分类的类、款级科目,2018年人大机关基本支出为489.9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为455.24万元,公用经费为34.72万元;2018年人大机关的项目支出为138.5万元。与2017年相比,基本支出增加29%,增加的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数增加;项目经费降低6%,降低的原因主要是2018年不是换届,人代会经费减少。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按照部门支出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2018年人大机关基本支出为489.96万元,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人员经费455.24万元,包含工资福利支出404.96万元,商品和福利支出198.6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4.90万元;第二部分为公用经费34.72万元,包含办公费20.90万元,取暖费1.76万元,公务接待1.1万元,工会经费4.96万元,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6万元。2018年人大机关项目支出为138.5万元,其中办公费38.5万元,印刷费10万元,培训费10万元,会议费80万元。
与2017年相比,基本支出增加29%,增加的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数增加;项目经费降低6%,降低的原因主要是2018年不是换届年,人代会经费减少。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六)“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为:因公出国出境费0元,公务接待1.1万元,公务车辆运行费6万元,合计7.1万元,较2017年的7.61万元降低7%,减低原因主要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2018年会议费80万元,较2017年104万元,减低23%,降低的原因主要是2018年不是换届年,人代会经费减少;2018年培训费10万元,较2017年增长100%,增加原因为,2017年是换届第一年,培训主要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为主,没有安排考察学习的培训任务,为进一步提高本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效率,2018年拟安排考察学习培训任务。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为34.72万元,包含办公费20.9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日常办公运行,取暖费1.7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人员取暖,公务接待1.1万元,主要用于人大系统内部各种工作交流;工会经费4.9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人员的工会福利,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机关2辆公务用车的正常运行。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为45.69万元。2018年较上预算下降24%。降低的主要原因为压缩办公费和“三公”经费。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共126.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预算6.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类预算119.3万元。
八、专业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三)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政府购买服务。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五)“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主办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ICP备案编号:陕ICP备14001732号 - 1